#勞檢 vs 國中生童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惟本條但書另有規定:「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罪)。
📢📢📢關鍵在於雇主如要雇用未滿15歲以下之兒童工作並非不行或一定違法,而是雇主需要向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核備與許可,另需檢附監護人同意書,否則就是違法雇用且有刑責。但現行實務上類似這種打工性質的國中生,如果縣市政府專案勞檢未落實查核,雇主也未主動核備,通常也只能依賴民眾檢舉。但檢舉後再啟動勞檢,如果不是見諸媒體,通常會因人力不足及對青少年勞動樣態不熟悉,最後往往會查無所悉。因此我們才會在日前針對職場少年受虐案提出相關建言:勞動部應強化未成年勞工勞檢專案之執行與成效評估,包括考慮設置青少年勞檢專員或引入民間青少年就業輔導人員陪同。另應訂定「雇用未成年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言猶在耳卻又發生此案, 我們會積極要求勞動部務必回應訴求,同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務請落實宣導雇主進用童工及兒童勞動者的責任!
(摘)聯合稽查人員:「1天12、13個小時喔?」
連鎖雞排店員工:「沒辦法啊。」
聯合稽查人員:「有沒有什麼勞健保?」
連鎖雞排店員工:「沒有。」
被投訴沒有勞健保、沒有打卡設備,1天工時平均12到14個小時,換算時薪只剩下7、80元,疑似還違法雇用14歲以下國中生。